2012-01-26

發展商有任意寫之嫌 淘汰建築面積 只用實用面積

環保觸覺意見書   回應規管一手物業銷售之諮詢

淘汰建築面積   只用實用面積
發展商有任意寫建築面積之嫌
要求曾特首要在任期內完成立法

全世界只有少數的地方,如香港及內地,樓價的面積計算是竟然可以包括單位外的面積。就是因為以建築面積計價,使賣樓成為必然大賺的生意,所以香港的富豪大都是來自地產行業。買樓置業,是小市民一生最大的支出,但卻不是用實用面積計價。數百萬的樓價,有兩至三成的錢是花在不知怎樣計算的公共攤分面積。

本會環保觸覺非常高興政府打算立法規管一手物業銷售,本會對於諮詢文件的內容,基本上是支持的,並希望能在現屆政府任期內立法。對於坊間就一些諮詢文件內容的討論,本會現提出一些看法,希望政府及社會大眾參考:

(1)     有關建築面積是否仍然容許顯示於售樓書

有意見認為應容許建築面積及實用面積並行,本會認為這萬萬不可。本會認為日後在售樓書及價單,只能顯示實用面積及以實用面積計樓價。

現時,單位的建築面積包括了實用面積、窗台及公共攤分面積。實用面積有清晰定義(根據測量師學會的守則),但是建築面積內的公共攤分面積,並沒有清晰定義,發展商過去在銷售樓盤時,在售樓書亦沒有清楚列出如何計算公共攤分面積。

本會深入研究了馬鞍山屋苑「天宇海」,計算售樓書內所有單位公共攤分面積的總和,為241,197平方呎;同時,本會翻查土地註冊處,由發展商認可建築師提交的公共攤分面積資料,當中提及多個數字,但沒有一個和售樓書所列的吻合。(可參考附件)

本會有理由相信,很多發展商當撰寫售樓書內單位的建築面積時,因為公共攤分面積計算並沒有準則,建築面積的數字可能有任意的成份。

有業內人士向本會私下指出,各個發展商有「黙契」,建築面積的「設定」會參考實用面積。因為實用面積有定義,故通常是有個實數,可以用7成至7成半實用率來推算建築面積。舉例:實用面積假設是500呎,將500呎除以70%至75%,建築面積便得出667呎至714呎,發展商便由當中選一個數,作為最後在售樓書顯示的建築面積。本會認為上述言論的可信性極高,由此可知,實用率及建築面積的參考價值很低。

再者,若售樓書仍顯示建築面積,地產代理向市民推介樓盤時,估計仍然會用建築面積計價,未必以銷售面積計價。若是如此,新例將名存實亡。所以,淘汰建築面積,只用單位內實用面積計算樓價,是較公平及較符合消費者利益的方法。

(2)     有關取消建築面積後,一手樓及二手樓會否難以比較樓價

有意見認為,若一手樓取消建築面積,將難以和二手樓的樓價比較,但本會不認同這意見。每一個二手屋苑,其計算建築面積的方法並不一樣,根本難以比較。相反,實用面積有清晰定義,這更方便比較。現時,市民可在差餉物業估價署網頁內,得到全港大部份私人單位的實用面積,這資料相當公開及容易取得。現時每個單位的資料需收費 $9,建議應改為免費,以讓市民更易取得資料。

(3)     有關規管範圍是否包括已建成的一手樓

有意見認為,立法規管範圍,只應規管一手樓花,不應規管已落成一手樓。本會對這有相當保留。很多發展商實力雄厚,可以不需透過預售樓花來盡快套現。若新法例豁免已落成一手樓,很多發展商的樓盤可透過延後銷售來避過規管,這會大大削弱法例的效果。

(4)     有關房委會等法定機構是否應得到豁免

有意見認為,房委會等法定機構,應同受該新法例監管。本會的意見為,房委會若出售居屋或新居屋,已受房屋條例監管,亦很少有市民投訴單位不實用或有失實情況,本會認為豁免合理。可是,若房委會或房協出售的是一般私人住宅,則應像現時市建局及港鐵一樣,受到一手樓銷售監管,在新法例下不應得到豁免。

(5)     有關售價的調整應否更新價單

有意見認為,應容許發展商減價出售單位時,不需更新價單。本會認為,容許消費者和發展商議價,減價出售單位,這可提供彈性。可是,若價格可隨意更改,則使三天前公佈價單的意義大減,因為價單內的價格再不是固定,而是可以改變。為作出兩者的平衡,本會認為若減價幅度少於0.5%,可豁免更新價單。

近年,官商勾結及地產霸權之聲不絕於耳,規管一手樓銷售是現屆政府少數的德政。本會強烈要求曾蔭權政府能在任期完結前完成立法工作,使香港市民可以在公平及資訊透明的情況下置業。

 

個案研究

屋苑名稱:天宇海
地址:馬鞍山保泰街
發展商:長實
入伙紙:2011年
研究目的:了解發展商如何列出售樓書的建築面積

研究方法:

  1. 從售樓書當中,將所有單位的建築面積及實用面積分別加起來
  2. 從售樓書當中,將所有單位的公共攤分面積加起來,便等同整個屋苑的公共攤分面積
  3. 從土地註冊處,得到發展商提供的宣誓文件(Statutory Declaration),內裡有提及發展商之建築師所列出的各項攤分面積資料
  4. 比較售樓書及該份宣誓文件的數字

研究結果:

 

來自售樓書的數據

面積 (平方呎)
所有單位的建築面積 1,176,400
所有單位的實用面積 895,961
整個屋苑的公共攤分面積 241,197

註:上述數據已力求準確,但本會並不保證有任何誤差

來自發展商之建築師的宣誓文件的數據

面積
住宅部份攤分面積

Residential Common Areas

26,895.035 平方米

289,498 平方呎

停車場部份攤分面積

Car Park Common Areas

6,638.800 平方米

71,460 平方呎

公用部份攤分面積

Estates Common Areas

4,406.701 平方米

47,434 平方呎

研究結論:

售樓書所列出的公共攤分面積是241,197平方呎,但和任何一項建築師宣誓文件內的攤分面積並不吻合。本會有理由相信,發展商當撰寫售樓書內單位的建築面積時,因為公共攤分面積計算並沒有準則,有隨意的成份。當然,本會只能從有限的資料估計,建議政府及公眾可向發展商查問資料。就是因為可得到的資料如此有限,可見更有需要立法淘汰模糊不清的建築面積。

聲明:本會並非針對長實,只是在土地註冊處只能找到該屋苑的資料,其他屋苑未能成功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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