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1-16

西半山樓盤 The ICON 售樓處連售樓書也沒有 應不批豁免面積及不批入伙紙

在 The ICON 豪宅變貨倉事件於星期四於傳媒爆光後,一位具專業背景的市民向本會反映,The ICON 在2009年8月銷售時,已出現嚴重錯誤。此外,屋宇署其實一早知道The ICON 銷售手法出現問題,但卻沒有嚴謹執行由屋宇署有份參與發出的聯合作業備考(JPN, Join Practice Note)。

投訴人於2009年8月8日下午4時參觀The ICON的售樓處,他只能得到一份中原提供的樓盤資料單張,他詢問在場的中原地產代理,索取正式售樓書,但回覆稱並沒有。他考慮過後,並沒有購買單位。

由於中原樓盤資料單張內沒有提及豁免樓面面積 (即「發水面積」)的資料,他於是向屋宇署作出書面投訴(見附上的投訴信),指出在沒有列載「發水面積」的情況下,屋宇署不應批出豁免面積及於樓宇建成後不應批出入伙紙。

環保觸覺翻查聯合作業備考(JPN1及JPN2),其中四項「發水面積」,包括環保露台(Balcony)、工作平台(Utility Platform)、加闊的公共走廊及電梯大堂(Wider common corridors and lift lobbies) 及非結構預製組件(Non-structural prefabricated wall),其面積必需詳列於售樓書當中,否則屋宇署是可以不批准該些豁免面積及不批出入伙紙。換言之,投訴人的指控是正確。

屋宇署經調查後,於2009年11月9日回覆投訴人 (回覆信件已附上)。屋宇署提出兩點,第一,發展商榮豐國際指有向中原提供資料,但中原並沒有在樓盤資料中列出。發展商沒有審核中原的宣傳資料 (中原為獨家代理),本會認為發展商沒有盡其責任。

第二,屋宇署指出,在2009年10月5日,即開售後2個月,才收到由認可人士(AP, Authorized Person)提供的正式售樓書。本會實在有理由懷疑,在樓盤開售前,發展商沒有向屋宇署提供售樓書,而是在2個月後才補交。屋宇署亦沒有在樓盤開售時,到售樓現場實地調查發展商能否向市民提供一份合規格的樓盤資料文件。

這次事件再次暴露了樓盤的銷售手法漏洞百出,消費者毫無保障,政府部門監管乏力。由於榮豐國際並非地產建設商會會員,而該樓盤屬於舊契,並不需要向地政總署申請預售樓花同意書,地政總署因此不能發揮把關角色。

本會十分贊同特首於去年施政報告提出推展樓花銷售的立法工作,因為過往實在有太多例子證明各個發展商在售樓時的資訊披露不足,以致消費者未能作出正確的決定。

在立法實施之前(尚有一至兩年),本會認為應在這真空期內,先處理現時存在的兩個「無枉管」情況。第一個漏洞是,現時政府並沒有直接監管銷售手法,只是間接地透過由地產建設商會向地產商會員發出指引,希望會員自願遵守。有很多發展商並非地產建設商會會員,因此不需受該指引限制。

第二個漏洞是,有些項目為舊區重建項目,屬於舊契 (無限制契約),因此不屬於由地政總署監管的預售樓花「同意方案」,項目開售前不需取得地政總署的預售樓花同意書。

在是次The Icon事件中,正正就是同時出現這兩個漏洞。就算事件不是發生在2009年,而是現在,情況是一樣。

所以,發展局應立即補救,發出作業備考,將所有項目納入「同意方案」,由地政總署作出t基本監管,確保發展項目的售樓書等合規格,才向發展商發出預售樓花同意書。長遠來說,立法規管是唯一可行方法。

如有查詢,可致電 9057 4779 環保觸覺主席 譚凱邦

新聞稿: http://press.greensense.org.hk

屋宇署回信(第3及4段)的中文翻譯:

我們(屋宇署)收到你(投訴人)的信後,我們要求認可人士(AP)及發展商提供資料。他們回覆稱,儘管他們已提供予中原地產代理全套包括環保設施的項目資料,作為市場推廣之用,但中原的宣傳單張由中原設計,內容並沒有交予發展商及AP審核。我們亦從中原的宣傳單張的最後一頁看到,已寫上由中原製作。因為地產代理的宣傳單張及市場推廣手法並非屋宇署的權力範圍,所以我們在建築物條例下並不牽涉在內。

AP於2009年10月5日將一份由發展商製作的正式售樓書交予屋宇署。該售樓書已顯示了環保設施的清單(根據作業備考JPN1第20段及作業備考JPN2第9段的要求),以及顯示了環保露台及工作平台的面積(根據作業備考JPN1第2(a)段附錄A及作業備考JPN2第2(a)段附錄A的要求)。所以,我們認為已符合要求。

文章關鍵字
留言